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福州市滨海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编号为XYZB1541的福州市滨海工业区二期工程已由长乐市发展和改革局以长发改基[2012]20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福州市滨海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州信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决定对该项目的供水及路灯照明工程设计进行公开招标,选定设计单位。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福州市滨海工业区二期供水及路灯照明工程(设计);
2.2. 建设地点:福州市滨海工业区二期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2.3. 工程建设规模:福州市滨海工业区二期(十八孔路和规划4路除外)供水及路灯照明工程,全长共6696.3米,其中金纶大道长2657.8米、东海路长705.3米、金东路长2568.2米、规划5#路长271.5米、规划9#路493.5米;
2.4. 投资总额:人民币8113万元,其中,工程费用限额:人民币1300万元。
2.5. 招标范围和内容
2.5.1. 招标范围:福州市滨海工业区二期供水及路灯照明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概算编制及修正、施工图设计、后续设计服务、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及工程竣工验收等。
2.5.2. 内容:供水工程、路灯照明工程设计。
2.6. 计划开工日期及建设周期:本工程计划于2015年12月开工,工程建设周期9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① 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
② 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和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含市政行业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3.2.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招标项目允许由具有相应市政行业设计资质和照明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体投标,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具有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且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3. 投标人应具备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若为联合体投标,含联合体各方);
3.4.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应具备照明工程专业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证书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执业资格,且为本单位员工;
3.5. 投标人及其拟派出担任本设计项目负责人均应具备 / 项类似项目设计业绩。
3.6. 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其他主要设计人员要求、以及资格审查的其他条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
3.7.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 获取招标文件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2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09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6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到长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长乐市郑和中路190号(惠航大厦旁))福州信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表处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含计有关资料)每份售价100元,售后不退。
5. 评标办法
5.1.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记名投票法。
6.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6.2.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应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公告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
6.3.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人民币柒仟元。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5年8月13日9时30分,提交地点为长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福州信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表处;
7.2.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担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有效的照明工程专业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证书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执业资格、身份证及购买招标文件收款凭证(均须原件)到场验证登记。如设计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由该投标人的技术负责人代替(须持单位资质证书、个人身份证及购买招标文件收款凭证(均须原件)到场验证登记,若资质证书上未体现企业技术负责人姓名,应按“通用本”中的格式单独提供“企业技术负责人证明书”)。
7.3. 根据榕建招【2015】1号文规定,投标人拟任设计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到场并采用身份证识别仪核验其身份证,未经核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到场核验的投标人拟任设计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所持身份证信息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拟任设计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信息核验不一致的,其投标无效。
7.4.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拟派出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未按7.2款要求到场核验登记或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8条规定的包封、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 费用
8.1. 招标人公布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即招标时的设计费计费基数)为 1300万元,估算的工程设计收费金额为38.84万元,其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浮动幅度值和计算办法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
8.2. 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优化设计而不再承担后续设计和服务的,其设计费为/万元(全过程设计费总额的/%)。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福州市滨海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地址:福州市滨海工业集中区,邮编: 350218 ;
电话:0591-28518386 传真: 0591-28765856;
联系人: 黄工 。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信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69号中闽天骜大厦6层,邮编:350001;
电话:0591-87618255传真:0591-87665805;
联系人: 廖木林 。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账户名称:长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乐支行;
账 号:1105 1010 0100 1693 59 ;
缴款凭证上应注明:“福州市滨海工业区二期供水及路灯照明工程(设计)投标保证金” 可简写(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清楚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保证金管理部门电话:0591-28813893)。
交易中心名称:长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地址:长乐市郑和中路190号(惠航大厦旁)。